「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」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以臺教師(一)字第1090081894B號令修正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條文)1份

一般公告 | 張貼者:教務主任
張貼日期:2020-07-02 07:11:15 點閱:691
一、 依據教育部109年6月28日臺教師(一)字第1090081894E號函辦理。
二、 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三、 若對案內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教育部承辦人江佳穎小姐,電話:02-7736622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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