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2月6日總處給字第1030022269 號函有關「支領月退休金(俸)之退休(職、伍)再(轉 )任人員,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(構)之查核及防杜機 制改善作法」,自即日停止適用。

一般公告 | 張貼者: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2018-08-30 20:28:34 點閱:1245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07年8月21日府人給字第1070293147號函辦理。 二、檢附彰化縣政府函及人事行政總處函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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